国家*拒公开快递份子钱信息 回应:问*
- 2013-06-06 09:15:143133
来源:中国物流设备网
在国家*的函复中,吴飞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依法不属于我局的公开范围”,因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的*工作,主要由**门负责,故国家*局对申请不予答复。
吴飞对这样的解释难以接受,“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信息,既包含国家*自己制作的信息,也包含其获取的信息,理应由*公开。”
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2012年年底,国家*牵头起草了《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快递企业应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以补贴邮政普遍服务的发展。
这被舆论解释称为“份子钱”的服务基金,在吴飞看来,它的“公平性、规范性、统一性、合理性上都存在问题,有可能涉嫌垄断”。
这也是吴飞申请公开该基金详细信息的初衷。
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认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不涉及国家和商业机密,也谈不上个人隐私,公众对此有知情权,政府的信息应该面向全社会予以公开。而且,公民、快递公司、专家学者各方都需要了解基金的运作、管理、收费标准等。”
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只有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时才不能公开。”武汉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教授秦前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显然不属于例外情况。
而国家*认为,公开此项信息的主体应该是*门。
秦前红表示,国家*的理由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不可完全拒绝吴飞提出的申请,“国家*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其在整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了解到的情况等内容,予以公开。”
“对于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刘晓原说,但这个基金管理办法由国家*牵头制定,其产生和管理由*负责,因此不能以自己不是该办法的制定主体,作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少政府部门为信息公开设置“高门槛”
6月5日,*发布《中国电子政务年鉴(2012)》。根据年鉴的统计,地方政府近3年主动公开信息总量超过9200万条,2012年增长率达到16.7%。同时,近3年地方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超过66万条,2012年增长率达到16.1%,约80%的申请能够以“同意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方式得到满足。
对此,秦前红的评价是,政府信息公开现状“有进步,但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政府部门、机构和人员,在信息公开的意识方面有所加强,在预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等方面,可以说迈出了一步。但仍然不能让人满意,公众还是觉得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系统性等都不够,有些部门的态度也表现出游移、躲躲闪闪、遮遮掩掩等。”他说。
有过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验的刘晓原感触颇深,认为“阻力确实很大”。
“政府部门对于公众的申请,要么答非所问,要么就以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进行搪塞,虽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很多*都不愿意对此进行立案。”刘晓原表示,不少政府部门为信息公开设置了“高门槛”。
“你申请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方就要求你提供证明,证明所需公开的信息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然而,这个证明在大部分时候是很难拿出来的,这就等于变相地限制了你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了。”刘晓原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规定这样的限制条件,这些人为的“门槛”有违法律精神。
“目前媒体的发声过于千篇一律,而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进行信息监督环节,就显得过于拥挤,出现了密集的要求信息公开的这种现状。”秦前红表示,由于目前反映诉求的途径有限,因此,都挤到申请公开这个狭窄的渠道里去了。
“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还需要多方配合。”他说。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欠缺有效的问责和追究机制
“政府不能一直等着公民申请才进行信息公开,应该做到主动公开。”刘晓原认为,当前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亟待改进,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首先需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这样的呼吁在学界并不鲜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曾表示,“政府立法内容上大多容易偏重政府管理法,人大立法在内容上则可以实现公民权利法、政府义务法的定位,将条例上升为人大立法,更易从知情权保障的角度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现实情况是,公开条例中关于政府信息的外延并不明确,而模糊的事项范围就给了一些机关和部门“可乘之机”,可以找到各种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民族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授熊文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应注重条文上的完善,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不公开的事项范围;允许公民可以获取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的政府信息;补充规定允许公民就某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向*提起诉讼,由*裁判争议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秦前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难以落实,与程序上的“不精致”有很大关系。
“比如,申请公开的主体,要有一个过滤的机制。否则,政府可能遇到应接不暇的问题。一两个人申请公开尚能应付,但如果是几十个几百个,政府可能就没有办法应付了。”秦前红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欠缺有效的问责和追究机制提供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清晰,应该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