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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台手机寄丢 物流公司只被判赔偿60元

2013-07-17 09:17:05467

来源:中国物流设备网

  物流公司寄丢80台手机却只被判赔偿60元,原因为何?海淀*称,科技公司当初并未给货物保价,所以物流公司只能按照运单约定给予科技公司运费3倍即60元的赔偿。

      事件回放
      80太手机丢失 物流公司赔偿80元

  据了解,一家经营手机销售的科技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分为两包的180台手机运往天津。出乎意料的是,其中一个包裹却未能顺利送达,该包裹内有80台手机,单价200元。于是科技公司将物流公司诉至*,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运输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但是由于科技公司当初并未给货物保价,因此,海淀*终判令物流公司按照运单约定给予科技公司运费3倍即60元的赔偿。

  庭审中,*调查发现,科技公司在运单上将保价勾选为否,且运单托运人签字栏以红色黑体字特别提示注明:托运人没给货物保价的,货物破损、丢失按运费的2至3倍赔偿。科技公司员工已签字确认。

  *经审理后认为,合同解除的对象为权利义务尚存之合同,其效果在于使合同权利义务提前消灭。由于运输合同属于即时履行的合同,在托运物已经灭失的情况下,运输合同已无可履行内容。

  科技公司要求行使合同解除权,已丧失其行权对象,遂驳回原告要求解除运输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因物流公司丢失货物构成违约,*判令物流公司按照运单约定给予某科技公司运费3倍即60元的赔偿。判决后,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物流运输的两个常见问题


  一是运输合同的解除问题。在运输合同中,因运输标的物消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就此终止。因此科技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二是保价条款的适用问题。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单上对保价条款以醒目字体标注,且某科技公司业务员已经在保价条款提示处签字确认,应认为物流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保价条款应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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