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疑员工盗窃“扣留”人 赔偿7万
- 2013-07-31 09:10:112961
来源:中国物流设备网
小许是河北人,20多岁,2011年经人介绍到北京一家物流公司上班,负责分拣货物。2011年下半年,公司发现货物存在丢失情况,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怀疑是小许所为。
2012年1月的一天中午,公司通知小许到单位开会,会后于12时许将小许安排在一间办公室内等待,通知其亲属过来,并指派两名工作人员看着他。其间,公司允许小许去楼道抽烟,但不让他离开。当晚6点,小许的表姐到公司协商,公司告知她需照价赔偿4万元货物损失,双方未协商一致,公司报警。
在警察到来之前,小许于晚上9时许,从公司办公楼三层的窗户向下爬,到达一层后从公司大门离开,而后下落不明。直至去年3月底,有人在东四环的一处涵洞内发现了小许的尸体,尸体因高度腐败无法确定具体死因,但经鉴定论证,尸体的双侧手腕有持锐器划伤的痕迹。
公安机关终未将此案定性为刑事案件。
小许的父母认可儿子属自杀身亡,但认为物流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起诉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6万余元。
物流公司辩称,小许是成年人,其轻生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
顺义*认为,在公安机关未将此案定性为刑事案件的情况下,不论小许因何原因死亡,其当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但物流公司在案发后未及时报案,而是将其留在公司并找人看管,协商不成才报案,导致小许自行离开公司后下落不明直至死亡,物流公司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小许的家人72600元。
物流公司随后上诉。市二中院认为,物流公司在怀疑小许盗窃后,将其留在公司并派人进行看管长达9个小时,这种半强制状态的看管措施对小许的心理和精神会产生较大影响,此种看管措施不当。物流公司应当预见此措施有可能使小许做出一定的过激行为而没有预见,亦存在一定过错。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