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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障车仍遭遇各种“门槛”

2015-01-09 14:34:162783

来源:中国物流设备网

  【中国物流设备网 国内新闻】随着我国城乡道路条件的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需要“高速、安全、便捷、舒适”的交通环境。为了确保交通环境的安全畅通,我国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急需对老旧装备进行改进和更新,购进救援功能齐全、操作方便、环保清洁的清障车将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梁先生是南宁一家修理厂的清障车司机。1月6日,他将一辆抛锚越野车拖到坛百高速那桐出口处时,被稽查人员拦下,并被要求写下一份不再在此高速公路施救的保证书才放行。稽查人员回应,梁先生的清障车不具备高速公路救援资质,此举是为保障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
  
  “背”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出口被拦
  
  梁先生说,他以往拖故障车回厂修理,在其他路段没被阻拦过。1月6日中午,他驾驶清障车来到坛百高速的坛洛服务区,用“车背车”的方式,将发生故障的越野车拖到那桐收费站时,却被工作人员拦了下来。
  


清障车仍遭遇各种“门槛”
 
  随后,两名驾驶“中国公路”车的稽查人员赶来,要求梁先生出示这辆救援车的相关资质证明,并告知梁先生进入高速公路救援应事先告知。
  
  梁先生认为,他的清障车行驶证上已写明是专业作业清障车,运管部门颁发了营运证,却未注明哪些路段禁行,因此,他上高速公路不需再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经营部门同意。
  
  稽查人员又指出,梁先生的车未按规定携带反光标志和反光锥筒,不符合在高速公路作业救援的要求。但梁先生表示,他的车刚通过年审,车上有两个锥筒,车身也有反光标志。况且,他是在服务区“背”的车,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
  
  双方僵持了近一个小时。稽查人员提出,请梁先生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在坛百高速公路拖车救援”,写好才能放行。梁先生表示不知如何写,稽查人员拿出另一份社会清障车司机写的“不再在此高速公路拖车”保证书,供梁先生参考。那份保证书文末写道,“否则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处理”。
  
  稽查人员称为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对于这次“被保证”,梁先生感觉被强迫写下保证书不合理。据他了解,有资质的社会清障车是可以上高速公路开展救援的。他说,稽查人员认为他不具备资质,却未指出他违反了哪条规章制度。他还表示没见到他们的工作证件。
  
  1月7日,南国早报记者来到位于隆安收费站旁的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稽查一大队。吴姓副大队长是处理梁先生的事的工作人员之一。他坦言,要求梁先生写保证书,是出于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考虑,梁先生随意在高速公路救援,“哪怕作业时间只有几分钟,万一引发二次事故,责任谁担?”
  
  吴副大队长说,梁先生的车,经核查没有携带反光锥筒。而高速公路车流量大、车速快,即使不占道在路肩进行简易施救,也必须在故障车后方至少150米处摆放反光锥筒。按每8~10米放一个锥筒的标准,上高速公路作业的清障车应至少携带15个锥筒。
  
  吴副大队长还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年审制度,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因梁先生没能提供这份许可证,也被认为不具备上高速公路开展车辆救援服务的资质。但1月8日,颁发此证的南宁市市政服务中心物价窗口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这个许可证已逐步取消,不再需要办理此证,也不再作为一种行政许可证明。
  
  政策已开放,“门槛”仍存在
  
  记者在网上搜到,社会救援车辆进高速公路拖车在出口被拦的事,不时见诸报端。几年前,为了方便管理和保障安全,高速公路车辆的救援服务,规定只能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交警部门的专职救援队伍负责。但近两年政策已放开,如上文提到的自2012年5月起试行两年的《暂行办法》,第六条写明“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在《暂行办法》失效前,2014年3月1日,广西正式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第四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经营管理者设置的施救站点实施救助,也可以选择其他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对车辆救援服务的要求只是,“应当符合和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但现实中,社会救援机构的清障车进入高速公路作业,却需要跨过不少“门槛”。关键的是是否具备高速公路清障的资质,高速公路经营部门会提出需要运管、交警、物价等授权,没有一家单位能单独授予这个资质,缺少其中一个部门授权,便往往被卡。
  
  比如,,社会救援机构的经营范围必须有道路清障这一项,这要到开展救援路段的交警部门备案,行驶证上需是特种车辆,要有营运证、道路运输证;第二,各管理部门认为,进入高速应经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认可,而经营单位会要求救援人员必须有相关资质,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以及经过专业的业务培训”。
  
  2014年10月,一名社会救援车司机向南国法援致电,反映在南宁机场高速拖车到出口时被拦,他所在的公司具有道路清障资质。南国法援公益律师黄洁蓉明确提醒管理方做法不妥,但仍不被放行,后,司机将双方僵持过程的对话进行录音,才得以离开高速出口。
  
  另一方面,由于高速公路救援力量有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也与一些社会救援机构开展了合作,如坛百高速的平果、田东、田阳段,但都分别只与一家机构合作。1月8日,广西坛百高速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一名负责人称,这样的限制仍然出于高速公路的安全考虑,“如果人人随便买一辆拖车就上高速公路救援,高速公路上的安全谁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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