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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新医改之现代医药物流应分级

2009-12-22 11:36:04467

来源:博锐管理在线

   业内一直有传言说,以后各地医院药品的配送招标,只能由现代物流药品批发企业参与,不具备现代物流能力的商业公司将自动丧失公立医院药品配送的竞标资格。虽然传言未必成真,但是笔者认为,“现代物流”应该在公立医院药品配送招标中如何定义,如何建设各省的物流网络才能保障人民的用药需求,确实值得探讨。
  目前国家层面上对于“现代医药物流”没有明确的定义,一些省份则提出了本省的现代医药物流标准。比如,山东省选择了覆盖省内大多数地区的18家药企作为“批药品现代物流试点企业”,选择的主要参考指标是:2008年销售额(以纳税申报表为准)5亿元以上;2008年以来无经营假劣药品违法行为;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有40亩以上自主物流建设用地、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仓库。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政策优惠。湖南省公布了该省关于现代医药物流的征求意见稿,与山东省的差异颇大。河南省的医院药品配送招标方案也提到,“现代物流医药企业加1分、具有WMS(仓储管理系统)系统加2分、具有WCS系统加1分、具有TMS系统加1分”。广东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现代物流对药企参与医院配送招标具有决定性影响,但是已经开始进行“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申报的试点,只有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企才能考虑授予第三方医药物流的资格。
  笔者认为,健全现代医药物流网络,不能仅仅站在行业的角度考虑,而要综合医改走向、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从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去探索。
  发展现代医药物流,首先应该考虑到各地的具体情况,并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比如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人力成本相对低廉的优势,没必要建设耗资巨大的高位自动立体库;东部及沿海地区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自动分拣系统、电子标签、WMS、条码与射频技术等,以追求投资效益大化。但是,物流建设不能背离经营效益的考量,否则就难以持续发展。
  其次,可以探索对医药企业进行分级管理,既有利于实现药品配送网络的全覆盖,也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我国中西部地区与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的医药环境差别太大,很难用过高的标准去给全国的药企设定统一的“现代物流医药企业”的门槛。笔者结合新版GSP修订的新进展和各地已经出台的相关文件分析认为,未来我国医药商业企业可能因现代物流出现事实上的分级:
  现代物流医药企业:仓储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阴凉库占总仓库面积的60%以上;具备高位自动立体仓库,贯穿药品入库、存储、出库环节的自动分拣系统、WMS系统、电子标签、自动温湿度记录仪等*设备;拥有至少2辆冷藏车,总配送车辆不少于20辆。此类企业可以被授予第三方物流经营资格,可以参与医院招标,承接“转配送”业务。
  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企业: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整件库面积应在总仓库面积的50%以上;至少应实现零货自动拆零拣选、传输,另外需具备一定水平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需设置底限)。这类企业属于过渡性质,过渡期为2年,可以参与本省医院药品配送招标,但是不能被授予第三方物流经营资格,不能承接“转配送”业务。
  综合批发医药企业:符合GSP规定的低条件,不能参与医院招标配送业务,不能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
  前几年,许多省份提出在本省终只保留3~5家从事医院药品配送的企业,这显然难以实现对各省乡镇医疗机构的全覆盖。笔者建议,各省可以在商业企业分级的基础上,以医药企业为节点,建立、健全药品配送网络。大致测算一下,大多数省份需要24~36家药品配送企业,数量太少则容易出现药品配送延时现象。
  笔者认为,就一个省份而言,理想状态是:“现代物流医药企业”有8~10家,其配送网络可以覆盖多个地级市的终端医疗机构;“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企业16~26家,其配送网络可以深度覆盖一个地级市的终端医疗机构;“综合批发医药企业”只能从事快配业务,不能进入医院配送领域。三类企业实行准入式认证,同级企业之间鼓励兼并和自由竞争。笔者认为,这种管理模式可以达到净化市场、鼓励规模药企做大做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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