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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能源委员会(CEC)通过了关于电池充电系统(Batteryger System,BCS)

2012-12-16 14:38:101642

来源:中国物流设备网

      今年1月12日美国加州能源委员会(CEC)通过了关于电池充电系统(Batteryger System,BCS)和自容式照明控制(Self-Contained Lighting Control)的MEPS能效法规,该法规已进入到后阶段。一旦加州行政法办公室(OAL)批准,电池充电系统能效法规将会于2013年2月1日开始分阶段实施。

      此次,CEC对于进入加州的电池充电系统提出低能源效率要求(MEPS),并且抢在各国之前成为个要求电池充电系统低能源效率的政府机构。预计美国能源部(DOE)也会随之制定相应的MEPS美国联邦法规(CFR)。

      此能效法规适用于包含电池充电电路的大多数电子产品,涵盖所有类型的电池充电系统(BCS),包括消费类、工业用和商用电池充电系统。这些电子产品包括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电动工具、手机、电动牙刷、电动剃须刀、不间断电源(UPS)、移动工作站以及电动高尔夫球车等等。新能效法规影响到以下构成的通用电池充电器:      电源和充电控制电路分别在单独的外壳中;电源和充电控制电路在同一个外壳中,电池在另外的外壳;充电控制电路和电池在同一个外壳中,电源在另外的外壳;电源、充电控制电路和电池都在同一个外壳中。

      CEC对于电池充电系统主要根据不同测试方法区分为两大类:小型电池充电系统(Small BCS,SBCS):额定输入功率≤2kW;大型电池充电系统(Large BCS,LBCS):额定输入功率>2kW。

      电池充电系统的低能效要求(MEPS)分3个阶段实施:2013年2月1日后生产的小型消费类电池充电系统(包含非接触式感应充电系统),譬如用于手机、个人护理设备和电动工具的电池充电系统;2014年1月1日后生产的大型电池充电系统以及用于电池容量大于20Wh的USB充电系统,譬如工业用电池充电系统(叉车等);2017年1月1日后生产的小型非消费类电池充电系统,譬如小型商用充电器(急救人员使用的对讲机、便携式条码阅读器等等)。需 FDA审批的医疗器械用充电器不在此法规的管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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