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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委员会(CMI)大会在中国召开

2012-12-27 09:29:22468

来源:互联网

      《鹿特丹规则》出台的背景

      《鹿特丹规则》的全称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其出台的原因有二:

      其一,更新略显过时的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当前,生效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三个: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在这三个公约中,《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一起,构成了航运规则的“海牙体系”,得到了航运界、贸易界的广泛采纳。随着集装箱运输的蓬勃发展、多式联运的广泛采用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海牙体系”已经略显过时,需要对其进行更新。

      其二,重新统一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在当今的贸易中,80%以上的货物周转量由海运完成。作为一个性行业,海运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则。然而,《汉堡规则》的出台,打破了“海牙体系”一统天下的格局。此外还有一些国家,例如中国和北欧四国,本身并未加入上述任何一个公约,但在制订相应的国内法时参照和借鉴了三个公约的部分内容,这种“混合体制”使海运规则进一步“碎片化”。

      基于上述考虑,海事委员会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决定推动制定一个新的公约来取代原有的三个海运公约,从而达到重新统一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的目的。2008年12月11日,在经历了长达十数年的起草、磋商和谈判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决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港举行签字仪式,并建议将公约命名为《鹿特丹规则》。

      我国对《鹿特丹规则》的评估

      《鹿特丹规则》共18章96条,是迄今为止条文多、调整运输范围广和吸收、创设新规则多的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考虑到《鹿特丹规则》对中国航运、贸易和港口的潜在影响,公约通过之后,*和*进一步加大了对公约的研究力度,先后成立多个课题组,对《鹿特丹规则》进行专题研究和行业评估。

      就现有的课题成果而言,法律评估组和港口评估组比较乐观,认为加入《鹿特丹规则》利大于弊;航运评估组和战略政策评估组相对悲观,坚持目前中国不应加入《鹿特丹规则》;贸易评估组认为,《鹿特丹规则》对货方来说有利有弊,多数货主从整体上持积极态度,中国政府应以客观全面、积极、审慎的态度对待《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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