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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葫芦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4/3/3 17: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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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爆电动葫芦是根据我国防爆标准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及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隔型电气设备“d”》设计制造的防爆起重设备,其防爆形式为“隔爆型”,该葫芦的外露防爆零部件采用特殊的无火花材料制成,防爆性能安全可靠。HB型防爆电动葫芦主要适用于I类煤矿用防爆电动葫芦和II类工厂用防爆电动葫芦,温度组别为T1--T4组的各种爆炸危险场所。

  防爆电动葫芦的吨位为0.5T/1T/2T/3T/5T/10T,/16T/20T/32T,起身高度为6M/9M/12M/18M/24M/30M,起升速度为8M/MIN,运行速度为20M/MIN。

  防爆电动葫芦是一种轻小型起重设备,防爆电动葫芦自重轻、体积小、起重能力大,当厂房内充有爆炸性混合物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有利工具。

  注意事项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核,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2.在使用前检查吊钩、钢丝绳、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3.在吊装时摆放或捆绑物品必须规范、符合吊装规定要求。
  
  4.使用时,禁止闲人进入吊装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7.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8.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9.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10.在停工或休息时,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索悬在空中。
  
  11.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2.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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