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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机械叉车平衡重式叉车

供应江阴专业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特种设备资质代理-电梯安装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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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企业应填写申证产品的具体型号及功率、压力及容积流量范围;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4 生产许可证原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满且生产许可证内容需变动的企业)。
4.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员会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中的100立方米/分及以下动力压缩机、20立方米/分以下螺杆空气压缩机为限制类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后成立的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不予受理。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以后成立的生产9立方米/分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的企业不予受理。非动力用活塞式压缩机和20立方米/分以上螺杆压缩机等其他空气压缩机不受产业政策限制。
4.1.2 省级*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企业生产本细则管理的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应当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其所在地省级*提出申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提出换证申请。
4.1.5 自省级*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说明书、铭牌或者合格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于每个抽样单元,企业至少应送一个规格的试生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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