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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设备【老分类】输送网带阻燃输送带

提供服务吴县代理阻燃输送带、直埋夹套管、特种设备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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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吴县代理阻燃输送带、直埋夹套管、特种设备资质 价格说明:面议

详细信息


 
 
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达审查部。
4.1.4 自省级*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核查组应当按照《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应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
4.2.3 核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核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接到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
 
 
 
 
 
 
 
 
 南京雨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足南京,拥有当前优秀的咨询团队,公司现有国家注册审核员8名、高级咨询师15名、许可证咨询师6名、特种设备行业专业咨询顾问5名。南京雨正zui早以体系认证咨询为主,当前累积服务客户超过800余家企业。公司随着多年的战略经营,逐渐发展为如今以体系认证咨询为基础,主要业务覆盖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包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工业生产许可证、QS认证、建筑施工类行政许可、产品认证、以及其它品牌服务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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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雨正咨询坚持“立足南京,服务华东”的市场准则,当前业务范围已经覆盖江苏、浙江、山东、安徽、上海全部省市。前期由于客户的要求,我们也在全国如四川、山西、陕西、天津、辽宁、重庆、广东等地区提供了部分项目的咨询。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C1  通用条件
  C1.1  人员
  C1.1.1  管理人员
  C1.1.1.1  技术负责人
  应当设技术负责人。技术分责任应当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制造专项条件另有规定的,执行制造专项条件)。
  C1.1.1.2  质量保证工程师
  应当设质量保证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C1.1.1.3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设置制造(如设计、工艺、材料、焊接、铸造、锻造、热处理、非金属压力管道元件的挤出及其缠绕、注塑等关键工序)和产品检验(如宏观检查、耐压试验、理化性能检验、无损检测、成品检验等)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
注:相关标准中所称的压力试验、静脉压力试验、静液压试验,在本规则中统称为耐压试验。
  C1.1.2  技术人员
  制造专项条件未做专门规定的,技术人员(指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员工总人数的8%,且不少于3人。其中必须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从事产品设计、工艺的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
  C1.1.3  检测人员
  C1.1.3.1  无损检测人员
  压力管道元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并且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产品有对接焊接接头的,其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持有射线或者超声波检测Ⅱ级资格)。
  C1.1.3.2  理化检验、试验人员
  应当根据产品性能试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人员,如化学成分分析、光谱分析人员力学性能试验人员,所配备的分析、试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
  C1.1.3.3  检查人员
  应当按照出厂检验和工序检验(如材料检验、机械加工检验、成品检验等)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人员。
  C1.1.4  技术工人
  C1.1.4.1  焊接人员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承压部分或者非承压部分与承压部分连接部位的焊接(包括非金属与非金属的*连接接头)、阀门密封面的堆焊、铸件或者锻件的补焊(产品标准允许范围内)的焊接人员,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满足制造需要。
  C1.1.4.2  其他技术工人
  应当根据生产工序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工人,如车工、热处理工、锻工、成型工(塑料成型、制管成型等)、起重工等。
  C1.2  生产条件
  C1.2.1  厂房场地
  C1.2.1.1  厂房
  具有与制造相适应的厂房,确保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在室内制造,厂房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制造专项条件的规定。
  C1.2.1.2  材料保管
  应当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原材料保管条件,有场地或者材料库房及货架,满足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分批摆放、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老化等要求。
  C1.2.1.3  焊接材料保管
  焊接是产品主要工序的制造单位,应当有的焊接材料库,有确保焊接材料湿度、温度符合要求的去湿、保温设备;应当有焊接材料烘干设备。包括至少1台焊接材料烘干设备、1台保温设备和适应制造需要的焊条温桶。
  C1.2.1.4  成品保管
  应当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成品保管条件,有库房、货架或者场地,满足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老化的要求。应当在库房存放的,其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产品室内存放的要求。
  C1.2.1.5  产品档案保管
  应当有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满足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压力管道元件档案应当统一归产品档案室保管,产品档案室的面积应当满足产品档案保管的需要。
  C1.2.2  生产环境
  产品的生产环境应当满足产品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试验、检验区域应光照条件良好。环境温度、湿度满足产品制造、试验、检验的要求。
  C1.2.3  生产设备
  应当按照所设施的生产工序,配备相应的设备及工装,如切割设备、机械加工设备(加工中心、数控车床、车床、铣床、刨床、磨床、钻床、镗床、螺纹加工专业设备等)、铸造设备、锻造设备、焊接设备(埋弧焊机、手弧焊机、氩弧焊机、等离子喷涂设备、热熔焊机等)、压力加工设备、成型设备(冷热成型、塑料成型等)、热处理设备、深冷设备、表面处理设备(酸洗设备、抛丸设备)、干燥设备等,设备的数量、精度等级及加工能力应当满足许可产品需要及符合相应级别许可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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