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工程机械“上路难” 是为何?
- 2015-05-12 11:39:334560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其中,总重超55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消防车,上牌照问题争议较大。受访业界人士和专家认为,相关部门应科学分析问题,避免“一刀切”现象,将现行的临时牌照改为正式牌照,并加强超限超重车辆的管理和路线引导,保障超限超重车辆用户的产权清晰和财产安全,在政策层面保障大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缺乏政策扶持应用
我国大型工程装备制造业起步较晚,2004年之前,总重超55吨的大型轮式起重机完全依赖进口,制约了我国重大工程建设。2009年,*出台《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细则》,2011年,*出台《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十二五”规划》,都鼓励支持大型装备制造的发展。此后,大型工程装备发展速度较快。
目前,我国已能够生产销售1600吨级汽车起重机、4000吨级履带式起重机、400吨级挖掘机等超大吨位的装备机械,并在系列化、大型化、结构轻量化、节能减排、智能控制等关键技术和环节上实现了突破,带动了如钢材、电控、液压、传动件等产业链上下游的转型升级。随着国家对企业“走出去”的持续加大扶持力度和“一带一路”建设的纵深推进,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将迎来拓展海外市场的重大战略机遇期。此前的2011年和2013年,徐工集团就向委内瑞拉和巴西分别批量出口65台160吨和8台240吨的汽车起重机。
我国大型装备制造大踏步走出去的同时遇到了四个方面的困难:从中低端向中产品出口过渡,直接面临与欧美企业竞争,安全认证、贸易壁垒现象日益增多;融资成本较高,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还无法形成“产融手联手”效应;标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无法与标准对标、互认,缺乏话语权;市场竞争秩序较为混乱,部分企业各自为战,恶意竞争现象还时有发生,导致市场对我国产品的信任度不高。
相关人士表示,政府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要鼓励规模化研发,以大型企业集团、高素质研发队伍和庞大的国内市场为基础,避免出现多、小、散、弱的研发模式;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即政策环境和基础设施环境,清理一些实际操作中不合理的政策和法规,优化产业环境;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生产和应用体系标准,引导企业提高大型装备技术水平。
*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原部长、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李毅中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相关政府部门应改变相关机制,积极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只有加上‘用’,才能将研发成果实实在在地变成生产力和产业活动。”
此外,部分业内人士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不违背相关条约的情况下,在政策层面鼓励国内的相关消费产业,使用、消费、购置、采购国产品牌的产品,为我国大型工程装备制造业提供必要的发展空间和基础。
超大吨位受阻政策约束
目前,我国工程机械市场占据市场50%以上,并在销售量和销售额上双双跃居。在少数能代表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发展高水平的大型工程装备领域,如超大吨位汽车起重机,已具备与企业竞争的实力。
然而,行业协会统计,从2005年开始,我国超55吨级以上汽车起重机销量处于持续走高态势,2012年达到高峰410台。之后,每年销量锐减约一半。2014年,实际销量仅119台。
截至2015年1月,国内市场总重超55吨汽车起重机的保有量约2500台,总价值共37.5亿元。徐工集团国内每年销售约占市场总销售量的1/2以上。
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两年超大吨位汽车起重机锐减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减速以及车辆上牌难的政策制约。
由于目前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消防车纳入汽车管理范围,因此总重量超55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无法办理相关牌照;挖掘机、装载机等不在汽车管理范围之内。
2004年11月,为治理货车超限超载问题,国家实施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增加了对汽车总重55吨的限制,同时也修订增加了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行驶状态总重大限值为55吨的限制性条款。
2010年,国内相关车管所公告网页上出现“超重超限”字样;国家正式实施的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定义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为汽车,超出GB1589规定的汽车定义为特型机动车。
2014年1月1日,*“机动车登记系统”升级,全国范围内总重超55吨限值产品无法注册登记。至此,国内大吨位汽车起重机全面滞销,用户因此退车、索赔问题日趋严重,交通、能源、石化等施工项目也受到影响,企业和行业发展陷入困境。
业内人士表示,牌照管理问题已经影响到徐工集团、三一重工、中联重科等国内主要工程机械企业在超大吨位工程机械装备的发展,可能进一步拉大与水平的差距。同时,我国近10年在大型汽车起重机方面的装备和研发投入将付之东流,对国内高强度钢材、液压元件、电控系统等上游产业链国产化提升的拉动作用也将大大减弱。
临时牌照治标不治本
2014年11月,由*牵头,组织*、*、*联席会议,给予超限车临时牌照办理途径。目前,国内仍有部分省市无法办理临时牌照。
徐工集团董事长王民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临时牌照对超大吨位特型车辆的发展已产生四个方面的影响:无法办理《机动车登记证》,没有《机动车登记证》,即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用户产权无法保证;无正式牌照,用户在办理车辆保险时受到严重影响,财产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部分重要的大型工程建设单位不认可临时牌照,个别地区石化、电力等安检部门不允许临时牌照车辆进入工地,经营受限;因车辆超重,又没有《机动车登记证》,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遭遇主管部门不同程度的处罚。
三一重工相关人士表示,超55吨混凝土泵车的发展也受临时牌照的影响,只是产量较少,表现不太明显,起重机业务冲击较大。
车辆上牌标准是核心问题。徐工重型机械总经理陆川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目前我国实行以总重量作为车辆上牌的标准之一,与以轴荷为上牌标准的通行规则并不接轨。”
据悉,英国《道路车辆一般指令》中明确规定,大型轮式起重机上路时将轴荷作为关键限制参数,总质量是按照车辆的车轴轴数乘以单轴轴荷来计算,允许轴荷大达到16.5吨,总质量大达到150吨;巴西的CATNo2518-12QY100K-I注册批准文件规定,起重机的总质量等参数与生产厂家提供的性能参数保持一致,即给予上牌照;美国按照特种车辆管理,各个州对于起重机产品实施不同的上路行驶法规,总体都是控制起重机的轴荷不超过法规限制。
目前,我国汽车起重机单轴轴荷为12吨。同时,汽车起重机的出厂重量与行驶重量一致,并且汽车起重机不能装载货物,不存在额外载重问题。
部分受访业界人士认为,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和国内大型工程项目的不断推进,超大吨位汽车起重机的大规模使用也将成为常态,因此,相关部门应及时取消临时牌照,颁发正式牌照,并科学分析实际问题,修改不合理的标准。
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李建友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标准体系是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去”、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水平关键环节之一。而我国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善性,跟国外有较大差距,可能会导致在实际使用环节上产生诸多问题,限制企业和重要装备产品的发展。因此,需要改变游戏规则,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体系。
*执行副会长陈斌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修改标准牵涉面较广,应慎重处理。对于超大吨位特型车辆的上路管理可参照国外经验,给予正式牌照,行驶时按照交通管理法规,进行科学路线规划和管理。